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课件,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课件ppt

0 2024-07-08 08:23:15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课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课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孟晚舟女士所牵涉到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由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审理的孟晚舟案件,结果让我们感到遗憾,加拿大法院判决孟晚舟“有罪”,未能当庭释放,但这不是最终结果,孟晚舟仍然滞留加拿大,等待下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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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华为副总孟晚舟由加拿大转机墨西哥时被加拿大警方逮捕,理由是华为涉嫌与伊朗有经济往来,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汇丰银行作为污点证人声称孟晚舟供职的华为公司利用一家香港子公司与伊朗有贸易往来。

根据美国的指控,华为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孟晚舟欺诈多家银行机构,与伊朗有贸易往来,按照美国指控,罪名成立的话,每项欺诈最高可判处30年徒刑!请注意,是每项指控,并非一共。美国够狠。

按道理说,孟晚舟供职的华为是否与伊朗有贸易往来不关加拿大的事情,毕竟华为与孟晚舟在加拿大并没有违法行为。

那么加拿大是根据什么理由出手的呢?

1999年,加拿大与美国签署了一个引渡条约,按照这个条约,加拿大必须按照美国的要求,逮捕进入加拿大的受指控人。

看明白了吗?说白了就是,美国让加拿大干啥,加拿大就得听话,乖乖滴。

孟晚舟被逮捕后,华为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否认了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

孟晚舟被逮捕后,英国广播公司(BBC)对华为总裁任正非进行了采访,任正非表示:

事件刚开始的时候,网上有孟晚舟为什么会被美国盯上的帖子,后来就没了。。

帖子上说的大概是这样,美国对伊朗是经济制裁的,然后呢,只要你买了美国的货(其他国家生产不了的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就不允许你卖给伊朗,这在你和美国买卖之前就会有个协议,而美国指控孟晚舟是因为美国查到一个公司(b公司)卖了一些美国的这样的货物给伊朗,而这个b公司在孟晚舟名下,虽然这个b公司没有从美国那里买过这些货,但是这些货物美国是曾经卖给了孟晚舟的另一个公司(a公司),美国就怀疑他们卖给孟晚舟的a公司那批货a公司收到货后又转手到了b公司,而b公司卖给伊朗了。这两家公司又都属于孟晚舟名下,所以他们就觉得孟晚舟瞒天过海左手倒右手,违背了之前的协议。

我觉得我们的新闻媒体老是一天报道孟晚舟的动态,可是大家不管谁问美国到底为什么要引渡她时,却没一个媒体说个原因,就算是美国强权霸道以莫须有的罪名要引渡她,也总得找个借口啊,可是这个借口是什么媒体却从来不说。

媒体三缄其口,吃瓜群众就胡乱猜测,这其实一点都不好。

我这也是孟晚舟事件刚开始时在网上看到的,到底内情是什么我确实也不知道,肯定和我说的有出入,你就当听个故事,我等小民哪里能知道到底为什么。。。

刚刚看到事情最新进展,很不幸。。。

美国对孟晚舟女士主要有两点指控,一是华为违反美对伊朗制裁法案,二是汇丰银行的金融诈骗。

美对伊朗制裁法案中,美国要求与其有贸易往来的公司都不能跟伊朗做生意,也就是美国和伊朗二选一,当然你可以不遵守,后果是不能美国做生意,如果还想跟他做生意那就得交罚款,接受专人监管,18年的中兴就是这个情况,交了罚款换了管理层就没事了。

美国对伊朗制裁法案是单方面的,对外国企业而言是道选择题,找这个借口抓人是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美方认为孟晚舟对汇丰银行作出不实陈述,其“犯罪本质是诈骗”。

这项指控的起因是一家名为SKYCOM的公司与伊朗有贸易往来,该公司的董事之一就是孟晚舟,另外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是华为控制的公司,而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在两家公司实质关系的问题上撒谎,多次以“不实陈述”获取跨国金融机构的银行服务。

根据美国的法律,构成金融诈骗罪,这是对孟晚舟相关的主要指控。

问题是美方的单方面陈词可信度有多高?美国有何权力将国内法替代国际法,公然抓捕以为中国公民?按照这个逻辑,美国可以抓任何国家任何一个人,先给你安一个莫须有的指控抓了再说,以此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

当下美国正对华为保持高压态势,断供华为,打击我科技企业,而其中一张牌就是“孟晚舟案”,因为孟晚舟身份特殊,一是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二是华为集团的副董事长兼任首席财务官,抓人背后带有某些政治目的嫌疑是洗不干净的。

安一些莫须有的指控很容易,就像美国怀疑华为通信设备存在窃听行为一样,使劲喊怀疑,又拿不出什么实质证据,最终还当成事实办了。

这次抓人也是这样,其手法像极了7年前法国的阿尔斯通,当年阿尔斯通高管到美国出差,然后没下飞机就被抓,同样也是指控加罚款,外离间内部,最终导致阿尔斯通惨遭美国通用电气“好心”收购,美国故技重施,有想把类似的戏码重来一次的可能。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事情回顾要返回到2018年,加拿大警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对孟女士及其同事的入境了如指掌,甚至在她们落地之前她和同事的衣着款式都已经上报给了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以及建安大边境服务局,刚一落地的孟女士绝对没想到此次迎接她的会是一个奴役之门,是长达一年多的限制行为。争论就展开在加方能否将孟晚舟女士引渡给美国。中方肯定是持有反对意见的,但是加方似乎不这么想。

被“限制居住”543天的孟晚舟女士终于在5月27日迎来了第一次听证,但是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对中国公民孟晚舟案的所谓“双重犯罪”问题作出裁决中仍未能被释放。此次不再是不战而败,而是不得不战。

构成引渡要件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双重犯罪”。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司法互助条约,加拿大是有义务将在美国受到刑事指控的嫌疑人移交至美国接受司法审判,但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就是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嫌疑人的行为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两地都构成犯罪。

美国对于孟女士的刑事指控是:1、孟违反了美国对伊朗进行制裁的要求;2、孟存在经济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推翻孟在加拿大没有触犯对伊朗制裁、经济欺诈这两个问题的话,那么孟女士在加的行为应当是自由的且不符合引渡条款。加方首先是不存在对伊朗制裁的规定,所以此次听证就是围绕是否满足了经济欺诈行为所展开。

第一次听证并没有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下进行,而是围绕法理进行了很多的理论上的讨论,虽然孟方律师提供了许多佐证但是并没有能够说服法官,第一次的听证也并没有成功。根据加方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他们认为孟女士在美国是构成了犯罪的,而在加拿大处理类似案例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国外的法律,如果这次听证不参考是不合理的。但是,参考之后的结果则是觉得孟女士是涉及到了触犯加拿大方面的法律,对汇丰银行关于华为和Skycom公司的关系上进行了不实陈述,造成了损失的风险,构成了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欺骗行为。

这次听证的结果首先并非对是否同意引渡的最终裁决,是一个非常初步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探讨,没有审查证据,所以在后续该案肯定还会再开庭,而在后续的开庭过程中则需要围绕事实和证据问题展开。此次失败虽然会有一定的打击,但是孟晚舟则还有很多方面可以继续“探讨”进行反抗,但是这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了。

美方此举可以说是一石二鸟,一方面算是控制了华为的一个棋子,虽然作用并不明显,但是打官司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经历资源都十分巨大,为美国釜底抽薪华为供应链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如果引渡成功美国将在世界上立出一个新形象,所谓“杀鸡儆猴”。

看到孟女士带着脚镣依然能够微笑而优雅,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坚持。有的时候真的不是华为想赢,而是它决不能输。请记住今日的耻辱,我辈定当更加奋发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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