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电子科技发展对办案的好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电子科技发展对办案的好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科技法庭采用技术特点
1、利用成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图形图像处理技术以及通信与自动化技术;
2、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所有电子笔录、音频、视频、电子证物等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处理,并通过网络以多种视频应用形式(视频直播、点播、下载、光盘刻录等等)展现庭审过程;
3、系统采用先进、成熟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可实时进行音视频信息采集、编码、解码、存储、录像、回放等;
近日,玉环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协同办理的刑事案件。案件审理一周前,该案相关的公安证据卷宗、检察院起诉书等电子文书,均通过该系统向法院同步流转。
以往,刑事案件材料的流转以纸质材料为主,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再到看守所、司法局等部门,耗时长、效率低。
而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能够实现跨部门的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流程再造,打破信息壁垒,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协同办案。
所谓一体化办案,就是集中全院骨干力量,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强化整体效能的发挥。
该模式运行以来,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率和大案要案查办率均得到大幅提升,给违法犯罪分子很大的震协力,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第一,人脸识别的基本性质为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人脸识别并非仅是对人脸特征的识别,而且将人脸信息与个人身份,金融,行为,位置,偏好等信息对接,属于关联身份,行为,信息之间的纽带。所以,人脸识别信息的性质并非知识产权的大数据,而是被依法纳入到隐私范畴的个人敏感信息。
第二,人脸识别信息属民事权利。
第三,人脸识别信息类别应进行有效区分。
第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是未来发展方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只有这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针对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人脸识别,单独发布了一套司法解释,足见重视程度之强。因此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警惕,不要小看考勤机,倘若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被别有用心的人挪作他用,后果将会很严重。《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其中有两条要引起重视。
《解释》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电子科技发展对办案的好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电子科技发展对办案的好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