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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犯罪分子应在原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再调整,施以重刑伺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光天化日之下,偷孩子,想想极为恐怖,这性质太恶劣了。判死罪!
事发当日3岁男孩和六岁的姐姐一起玩耍,而后一个女人直奔过来将三岁的男童抱走,钻进车就走了。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养育不是一天就成长起来的,尤其是对重男轻女的农村来说,这男孩被抱走简直要了自家的命根子,如今的她们一定都沉浸在丢子之痛中。
早之前我孩子就被人贩子抱走500米之远,当时我妈带俩孩子一起去买菜仅转身孩子就被掳走,所幸当时人贩子是骑电瓶车,一手开车一手要抱住我女儿的挣扎,无奈在五百米的角落里放下。余后的一周我妈吃不下饭,后怕。
孩子也是临近开学了一个月不敢外出,整整一个月,现在回想也是后怕。
所以这方面的看管孩子一定要在自己视线范围内,不能离开视线,这样容易给人贩子钻空。
当然希望法律应该严惩这部分人,坚决不能纵容。零容忍!
如果这个女子是传说中的“梅姨”,那么男童很难被找回来,而且更不用说定罪了。中国人贩子头号通缉犯“梅姨”,善于伪装,多次拐卖儿童,至今仍未被抓获!
“梅姨”,真实姓名不详,曾用名潘冬梅,平时以红娘为生,暗地里还倒卖孩子。现约65岁,身高1.5米,讲粤语,会客家话,曾长期在增城、韶关新丰等地区活动,涉嫌多起拐卖案件。
人贩子可以说是毁了一个家庭的未来,多少家庭因为失去了孩子变得郁郁寡欢,每天以泪洗面,更是在寻找自己孩子的路上孤苦无依,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而他们的“掌上明珠”在人贩子眼里不过是一沓一沓的钞票,几岁大的孩子就如同他们的商品货物一般随意买卖。
我是希望能够判处人贩子死刑的!因为它们的自私自利,破坏了那些本该拥有幸福家庭的人。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判处他死刑也是有可能的,从这次她光天化日就敢抢劫孩子,过程速度,这种熟练程度应该也不是第一次作案了。情节属于特别严重,我觉得至少应该是十年起步,无期徒刑,死刑也是有可能的。
最后,这次主要是因为留守儿童身边缺少了父母,所以人贩子就敢肆无忌惮欺负独自带孩子的老年人。对于老年人独自带孩子的情况,应该注意防范,尽量不要去人少的地方,以免给人贩子可乘之机!
首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光天化日之下,丽江3岁男童被一女子当街掳走,涉事女子该如何定罪?看了这个新闻,很愤慨,人贩子竟然如此的猖狂,丧尽天良,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这几天这个事件一直牵挂着全国人民的心,好在经过警方的大力围捕,受拐儿童已经于今日(25日)早上7时获救,嫌疑人也被抓获到案。为我们的人民警察点赞,好样的!让人心安的是该男孩身体状况良好,家属已到公安机关相认团聚。案犯已经到案,个人认为他们应该处以极刑一一死刑!
【事件的经过】丽江8月23日上午,丽江永胜县永北镇一名3岁的男孩,在其家驾校附近玩耍,突然从不远处的白色轿车里下来一名女子,二话不说直接抱着孩子上车就跑。由于当时事发突然,待周围有人察觉,小男孩已经被车子带走了。这个案件然后我们的视线再次回到了儿童丢失案和拐卖儿童上来。
【案件侦破】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走访调查、摸排寻找、设卡查缉、大数据研判等工作,于8月25日7时许在永胜县永北镇大山上一山洞内找到被抱走的男孩,并在永北镇境内将犯罪嫌疑人何某伟(男,51岁,云南永胜县人)、熊某秀(女,56岁,云南永胜县人)抓获,缴获白色涉案车辆一辆。
【涉事人员定罪依据】我们先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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